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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淅川县关于扩大开放鼓励在淅川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

    信息发布者:清雅林涵
    2017-11-03 10:37:48    来源:淅川县人民政府网   转载

  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吸引外来投资,激活县内资金,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,制定本规定。
        第一条 鼓励投资凡国家明令禁止外的一切产业项目,重点支持工业、旅游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。
        第二条 确保新办企业所需用地供应。对新办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工业企业,按征地款的20%予以补贴。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,按征地款的50%补贴。征地补贴款在企业投产后,逐年从该企业所交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中拿出20%予以补贴,补完征地款即止且补贴时间不超过五年。
        第三条 对新办企业,县内审批办证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,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基本建设环节的各种证照,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,县级收费全部免除。
        第四条 新办工业或旅游企业,适用贫困县的税收政策,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每年按新增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%奖给企业。
        第五条 企业出口创汇,按出口创汇额折算人民币的2‰给予奖励。
        第六条 对投资者作如下奖励:
        (一)县政府筹建企业家公寓,完善服务功能,为投资商或企业家提供宜居环境。凡投资额度较大的客商,除水电和物业管理费外,免租提供一套居住。对纳税额连续两年增幅较大的企业家,奖励一套公寓。
        (二)对贡献突出、素质较高的客商,可推荐为同级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,可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,可授予“优秀民营企业家”、“荣誉市民”等称号。
        (三)对无偿捐赠者,可给予公共设施冠名权、树碑立传或其它荣誉。
        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引进人才,在用水、用电、供暖、供气、交通、通讯、就医、户籍、社保、子女就学、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,受理服务从优。
        第八条 除税收、安监、环保、劳动保护四项法定检查外,任何单位不得到企业检查。确需检查的,必须持县优化办批准通知书。
        第九条 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,成员由县政府办、发改委、项目办、商务局、外商投资管理局、工业局、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统计局、监察局等部门领导组成,负责考核奖励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项目办,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        第十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县政府召开办公会议,实行一事一议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        第十一条 奖金来源未加特殊说明的,由县财政在年终核算后三个月内支付。奖金不能兑现时,可凭引资协议和相关凭证到县政府投诉。
        第十二条 对享受优惠的项目建设用地,闲置一年的,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20%交纳土地闲置费;闲置两年或改变用途的,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        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此前发布的所有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同时废止。
        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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